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学明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26-1号被执行人刘学明,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同阳东路**号。刘学明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学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学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U55**的长安牌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