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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志广与宋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广,宋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56号原告李志广,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宋士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广诉被告宋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宋士军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广对被告宋士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