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志广与宋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广,宋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56号原告李志广,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宋士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广诉被告宋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宋士军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广对被告宋士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