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45号。被执行人林兵,男,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19126.0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兵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0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