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035号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海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雪,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隽,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