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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王解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王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美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解平,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常德市火车站农机大市场市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王解平在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直至291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