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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兴、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3时22分,被告人陈甲酒后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盛康镇艾家畈村至盛康镇,行至庙盛路22k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仪检测,陈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即依法对陈甲进行血样提取。同年1月10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襄阳汇驰[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110-22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陈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67mg/100ml,为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无保险且逾期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甲在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时,应当积极到场接受讯问,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体内酒精含量未过份高于醉驾标准,配合公安机关检查,认罪悔罪较好等情形,依法可从轻处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詹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