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鑫淼鸿福商贸有限公司请成都前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韩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淼鸿福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前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淼鸿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前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1日受理成都鑫淼鸿福商贸有限公司请成都前沿纵横商贸有限公司、韩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