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永胜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91号罪犯杨永胜,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9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杨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永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水平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