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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9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金宝与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宝,陈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544号之一原告张金宝,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新袁镇马庄村4组116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陈大军,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宝诉被告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金宝负担。审 判 长  朱 勤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