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9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金宝与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宝,陈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544号之一原告张金宝,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新袁镇马庄村4组116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陈大军,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宝诉被告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金宝负担。审 判 长 朱 勤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