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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万元,就剩余部分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寄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