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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鹏与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鹏,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祁鹏,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高艳红,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鹏与被执行人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祁鹏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艳红名下的位于灵武市西湖不夜城XX#楼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