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鹏与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鹏,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祁鹏,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高艳红,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鹏与被执行人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祁鹏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艳红名下的位于灵武市西湖不夜城XX#楼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