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与刘彩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刘彩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654号原告: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被告:刘彩玲。原告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与被告刘彩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彩玲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众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瑞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