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惠民、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惠民,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迅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谢惠民被执行人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武长南街18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迅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2、14、16、18号君悦尚品2单元18层4室。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谢惠民诉被告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迅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谢惠民于2017年5月9日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