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翟哲、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哲,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翟哲,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哲,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支行行长,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A10室。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翟哲因与被上诉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哲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6)津0104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认可涉诉房屋并非一次返水,且每次上诉人都对被上诉人予以通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显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遗漏共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期间,上诉人曾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涉诉房屋楼上业主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却未予理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涉诉房屋返水的污水井系由被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对该污水井负有管理责任。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陈述多次存在返水上诉人没有通知过我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一审明确表示本案是侵权,并不是合同关系。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对侵权存在过错以及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因果关系。翟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对其因不及时清理污水井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200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延误居住造成的租房损失115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案外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中段南侧××城××号房屋。被告为原告所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原告自述涉诉房屋与其楼上二层房屋共用一下水管道。2016年5月31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现场情况进行查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地板有过水痕迹,墙面底部有水渗上痕迹,地下室顶部有渗水痕迹,涉诉房屋下水污水井位于30号楼北侧草坪近楼宇住户一侧,污水井内水位当时位于井口以下一米多。另根据双方举证及现场情况,污水井位置较原告入户门为低,高度差不小于半米。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因返水造成的装修、家具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其出具《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为:涉诉房屋因返水造成的装修、家具损失为40756元。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传唤鉴定单位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孙蕴昕、林怡到庭参加质询,经询现场测量人员为陈珍英、姚海勇、林怡,该三人均不具有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而孙蕴昕未到现场参与测量。另查,2016年5月24日,涉案房屋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陈悦名下。庭审中,合议庭对现涉诉房屋所有权人陈悦进行询问,其表示买房前已知晓该房屋正在诉讼过程中,买房时亦看到房屋内有被水浸泡的痕迹。对现原告主张的相关权利,其不发表意见。庭审中,原告表示自2013年开始涉诉房屋下水口多次返水,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被告表示第一次返水被告到达现场,并向原告告知并非被告原因导致的返水,可查看是否是因市政排水不及时造成,原告陈述的后几次返水被告未曾到达现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就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存在损害后果以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涉诉房屋被水浸泡损失系因被告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污水井管理不善的行为而导致的,但原告对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2013年10月发生返水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此后涉诉房屋断断续续返水,但被告对此情况未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2013年10月之后涉诉房屋还发生其他返水无法确认。原告立案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距2013年10月返水已经超过两年,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被告以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且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已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予案外人陈悦,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起诉,但本案返水发生在2013年10月,当时原告系涉诉房屋所有权人,且案外人陈悦已向本院明确表示购房前已知晓该房屋正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本案主张的相关权利,其不发表意见,故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另,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指派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人员均非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其鉴定程序违反上述规定,故法院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其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全数退还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翟哲主张原所有的房屋于2013年10月因污水井不及时清理造成屋内地板、家具被污水浸泡,请求融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就融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其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相关证据。关于翟哲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翟哲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翟哲向他人主张侵权赔偿,可另行解决。关于翟哲主张2013年10月之后,仍存在返水问题且多次向融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映一节,对此融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否认,翟哲亦未能提供证据。综上所述,翟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元,由上诉人翟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