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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建云、刘国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云,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云,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常州惠正塑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居住地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国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云、刘国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云、刘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建云在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庭路6号经营常州惠正塑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通过被告人刘国峰介绍,支付7.5%的开票费,让与其并无购货往来的青岛市青芳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05175元,税款计人民币175110.92元,均已申报抵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建云已补缴抵扣税款人民币170000元。还查明,被告人朱建云、刘国锋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建云已补缴抵扣税款人民币5110.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云、刘国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税务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帐凭证、银行卡转帐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云在公司经营期间,通过被告人刘国锋介绍,让与其无实际货物购销业务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在10万元以上未满50万元,且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建云、刘国峰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建云、刘国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人当庭认为被告人朱建云、刘国峰属自首、被告人朱建云已补缴抵扣税款、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等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改造罪犯,保障国家增值税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刘国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文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 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