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8430吴江市博来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博来纸业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3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博来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法,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燚,总经理。原告吴江市博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博来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94127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1元,由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7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091元。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6218元,申请执行费284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科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本院及破产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2017)苏0509破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科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永明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