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第三医院与陈志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第三医院,陈志展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807号原告:厦门市第三医院,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124266188956。法定代表人:叶惠龙,院长。委托代理人:叶志艺,系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展,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市第三医院与被告陈志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第三医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第三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第三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第三医院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徐丽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鹭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