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富刚、夏富强、王长秀、郭德财、陈和琴、谢守花、何家新、赵义淋、刘世勋、刘世强、李山平等11人与被执行人王树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富刚,刘世勋,夏富强,郭德财,刘世强,王长秀,何家新,赵义淋,谢守花,李山平,陈和琴,王树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夏富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世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富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德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世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长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家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义淋,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守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山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和琴,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富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树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富刚、夏富强、王长秀、郭德财、陈和琴、谢守花、何家新、赵义淋、刘世勋、刘世强、李山平等11人与被执行人王树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夏富刚等11人于2017年3月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树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王树三本息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富刚等11人850000元,其中,2017年5月15日给付250000元,2017年6月15日之前给付250000元,2017年8月31日之前给付2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夏富刚等11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5650元及执行费9870元由被执行人王树三承担;(四)如果被执行人王树三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夏富刚等11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夏富刚等11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