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恢字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美莲、饶英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莲,饶英良,邓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恢字第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美莲,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饶英良,男,197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邓美莲,女,1975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吴美莲申请执行饶英良、邓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过程: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饶英良、邓美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四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经被拍卖),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饶英良、邓美莲履行款6567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000元,执行费9900元未执行到位。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上官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