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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春龙与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大北岸华景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龙,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大北岸华景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邓春龙,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48号,注册号431224000006052。法定代表人唐曼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大北岸华景项目部,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注册号431224000013611。负责人:邓贻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春龙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大北岸华景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湘1224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大北岸华景项目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春龙借款本金18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7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9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65万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大北岸华景项目部所欠申请执行人邓春龙借款120万元,由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在2017年11月底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邓春龙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怀化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随时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春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4民初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