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慎明与被告爱里开拜克_毛尔班、爱里肯拜克_毛尔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慎明,爱里开拜克·毛尔班,爱里肯拜克·毛尔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75号原告:张慎明,1966年3月4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被告:爱里开拜克·毛尔班,1984年9月22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被告:爱里肯拜克·毛尔班,1986年2月11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原告张慎明诉被告爱里开拜克·毛尔班、爱里肯拜克·毛尔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慎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慎明负担。审判员 单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