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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曹华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良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华良,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简阳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3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华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胤、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夏天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曹华良在简阳市简城街道沱一桥桥头明知一陌生男子向其兜售的一辆号牌为川M×596的五菱荣光牌普通客车(车架号LZW×774)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2200元予以购买后���用。2016年10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曹华良驾驶上述车辆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安象街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盘查中民警发现该车为被盗车辆,遂将曹华良挡获,当日将该车扣押。另查明,川M×596五菱荣光牌普通客车系被害人罗某某所有,该车于2016年7月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10865元。该车现已发还罗某某。被告人曹华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华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川M×596五菱荣光牌普通客车机动车销售发票、登记证书,曹华良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华良明知是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仍低价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曹华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曹华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华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