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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海与毛希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海,毛希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财保5号申请人:袁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希贵,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人袁海与被申请人毛希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袁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申请人袁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希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83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袁海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万源房权证监证字第2015072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毛希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835元。二、查封申请人袁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某某镇某某某某苑1号楼3单元1楼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万源房权证监证字第2015072XXX**号)。案件申请费448元,由申请人袁海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