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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秀莲与罗顺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特4号申请人孙秀莲,女,1965年6月9日出生。申请人孙秀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顺清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秀莲称:申请人孙秀莲系被申请人罗顺清之妻,被申请人罗顺清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与原所在单位领导发生口角后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据此申请人孙秀莲申请宣告罗顺清失踪并请求法院指定申请人孙秀莲为被申请人罗顺清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顺清,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号。申请人孙秀莲与被申请人罗顺清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罗顺清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与原所在单位领导发生口角后出走至今未归。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罗顺清自2014年12月19日离家后的走失证明。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申请罗顺清之母乔梅、被申请罗顺清之女罗鑫出示申请人孙秀莲的申请书,被申请罗顺清之母乔梅、被申请罗顺清之女罗鑫对申请人孙秀莲在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同意指定申请人孙秀莲为罗顺清的财产代管人。申请人孙秀莲申请被申请人罗顺清宣告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罗顺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罗顺清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户口本、结婚证、走失证明、询问笔录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顺清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期已满,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失踪,并依法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罗顺清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孙秀莲为失踪人罗顺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涂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