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文城与张世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城,张世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29号原告:汤文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贤。原告汤文城与被告张世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文城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