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亭与周勇、宋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亭,周勇,宋红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1010号原告:梁亭,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含山县。被告:宋红芬,女,汉族,1982年10月2号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梁亭与被告周勇、宋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宋红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被告因手头资金不足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周勇未答辩。被告宋红芬辩称,自己与周勇已离婚,此借款与己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亭经营一汽车租赁公司,两被告经营花店期间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周勇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梁亭(身份证号)人民币现金40000.0。大写肆万元整。借条上有周勇签名,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另查明,被告周勇和被告宋红芬于2007年12月21日在含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4月6日在含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含山县民政局审查表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所以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5年4月2日的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可视为借款逾期之日,因此该4万元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三)关于宋红芬是否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4万元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宋红芬虽抗辩其已与周勇离婚,但其离婚系在该项借款行为之后,且宋红芬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属于周勇个人债务,故被告宋红芬对该借款有偿还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勇、宋红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亭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周勇、宋红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园园附: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双方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