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海与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795号原告何海。委托代理人周亚男。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邓亚鑫,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治峰、姜丽丽,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海与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治峰、姜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海诉称,2016年10月7日,原告通过天猫平台昊天华凌电器专营店(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设)购买了夏普CD-60UD30A60英寸4K3D智能平板液晶电视机一台,订单号为2484861860496412,原告实际支付8988元。购买时,昊天华凌电器专营店商品页面宣称“这么好品质,价格为什么这么低?因为昊天华凌是一手货源,直接让利给亲们”,且广告标图示意是直接从厂家仓库到销售者手里的一手货源、一手价格,但原告收到的产品里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此机器的发票,故其根本就不是所谓的一手货源,价格也并非最低;同时,昊天华凌电器专营店宣传是原装正品,下单送好礼,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其并非原装正品,而是国内生产,被告随后改称为日本原装进口面板,这完全是两个概念;再则,其宣传采用夏普全新一代四色技术,并使用大量页面介绍此功能的好处,但原告咨询夏普官网得知,此款产品并没有使用全新一代四色技术;最后,其宣传接口类型:AVDVIHDMIVGA,但实际收到的产品实物上无DVI和VGA接口。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的功能等真实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行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列入异常名录之后,仍放任其在网络平台上经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这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其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退货、退款89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6964元。2、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庭后向本院邮寄答辩状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诉争产品,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双倍赔偿的规定;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后,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赔偿事宜,威胁被告双倍赔偿,声称不赔偿就诉讼,同时,原告在全国各地工商局有多项投诉记录,故其不是正常消费者,不应双倍赔偿。2、被告销售的商品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入。夏普电视并非国内生产销售,而是由国外进口到国内,在国内组装销售的;被告销售的产品,均为夏普一手货源,全新机器。一手货源是指机器全新正品,不是二手商品,原告理解有误。夏普电视所售产品是由夏普一级代理,即厂家产品外销的第一级代理商,也就是第一层代理商,它是厂家的直接联系方,厂家只负责生产,不销售,所以,被告销售的产品均为一手货源,不存在从别的地方购买再卖给消费者的情形。被告有给原告开具的正规发票以被告为抬头的合法增值税发票,从未给原告开具有关苏宁易购的发票。3、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告天猫商城所销售产品详情页仅供参考,详情以实物为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虚假宣传,并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综上,原告不是消费者,本案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1、天猫网非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买方即为原告,卖方是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天猫网站只作为买卖合同交易的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天猫只对商家入驻前的真实身份及资质进行审查,对于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不作实质性审查。天猫网也没有法定义务和权利审查商家的商品信息,只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3、天猫网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审慎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天猫提供的证据中已经明确被告昊天华凌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而且天猫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已经责令卖家将案涉商品下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然措施的情形,天猫网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原告何海在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昊天华凌电器1”购买一台夏普LCD—60UD30A60英寸4K3D智能平板液晶电视机,订单编号2484861860496412,原告实际支付8988元。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昊天华凌电器1”销售案涉液晶电视的网页上注明:“全国联保原装正品顺丰送货入户正规机打发票”,在宝贝详情中标有“接口类型:AVDVIHDMIVGA”,页面显著位置标有“这么好的品质价格为什么这么低因为昊天华凌是一手货源,直接让利给亲们!顺丰入户开箱验机原装正品下单送好礼全国联保正品保障”等宣传语。原告收到液晶电视机后,发现产品说明书中并未标注有DVI及VGA接口,并且,生产者标注为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并非整机原装进口,遂在天猫网发起退款申请,后被卖家拒绝退款,其后,原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投诉被告涉嫌虚假宣传。另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网由该公司经营。网站刊登《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天猫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根据该公司的入驻要求,凡在天猫网开店的商户,还需要提交公司的资料供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店铺方可开张。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淘宝网页交易截图、淘宝网页交易快照、产品说明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详情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原告作为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否属于欺诈;二是原告何海主张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本案第一节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涉案网店“昊天华凌电器1”在其涉案商品页面中宣称:“全国联保原装正品”,在宝贝详情中标注“接口类型:AVDVIHDMIVGA”;对照原告收到的商品实物,机身及外包装均表明生产者为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并非整机原装进口,并且,产品说明书中并未标注有DVI及VGA接口,其行为系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案涉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原告做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欺诈。针对本案第二节争议焦点。因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原告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二款的相关规定,撤销买卖合同,要求退回所购液晶电视,由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988元,故原告退货退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何海26964元。针对本案第三节争议焦点。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亦非涉案网店虚假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原告何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违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海购买案涉液晶电视货款8988元,原告何海同时返还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液晶电视一台(夏普LCD-60UD30A60英寸4K3D智能平板液晶电视)。二、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海赔偿金26964元。三、驳回原告何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何海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昊天华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钟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