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窦永军与图木舒克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岳德洪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永军,图木舒克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岳德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92号原告:窦永军,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图木舒克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董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春香,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小青,女,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岳德洪,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原告窦永军与被告图木舒克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市大酒店)、岳德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永军、被告图市大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春香、敬小青、被告岳德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纱窗制作、安装款40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6150元,合计46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份,被告岳德洪承揽被告图市大酒店纱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因技术条件有限,被告图市大酒店同意被告岳德洪将上述制作、安装工程交给原告窦永军完成。原告窦永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施工。2014年8月27日至28日,被告图市大酒店对原告窦永军的工作成果进行了验收,该工程已交付被告图市大酒店使用至今。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岳德洪向原告窦永军支付了5000元,尚欠的40000元,其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了欠条。经原告窦永军多次催讨,被告岳德洪又于2014年12月24日更换了一份欠条,并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如不付清,原告窦永军追索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岳德洪承担。但被告岳德洪违背诚信原则,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现原告窦永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图市大酒店辩称,被告图市大酒店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纱窗的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关系,是被告岳德洪与被告图市大酒店直接建立的,被告图市大酒店也从未同意被告岳德洪将该制作、安装项目交原告窦永军完成。被告图市大酒店与被告岳德洪约定的纱窗制作、安装款为59682元,且该款已全部支付被告岳德洪。被告图市大酒店不需要向原告窦永军支付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岳德洪辩称,欠原告窦永军40000元纱窗款是事实。被告图市大酒店确已分三次向被告岳德洪付清了纱窗制作、安装款。被告岳德洪同意向原告窦永军支付40000元欠款,但该款要到2017年7月才能支付原告窦永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查明,被告岳德洪承揽被告图市大酒店纱窗制作、安装工程后,转包于原告窦永军完成。2014年8月27日,被告岳德洪向被告图市大酒店申请对该纱窗制作、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图市大酒店于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6月5日,分三次向被告岳德洪付清该承揽合同工程款59682元。被告岳德洪向原告窦永军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窦永军图市大酒店隐形纱窗制作安装款40000(肆万元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图市大酒店是否应向原告窦永军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可知,原告窦永军与被告图市大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被告图市大酒店已向被告岳德洪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被告图市大酒店不应对被告岳德洪的欠款承担付款责任。原告窦永军制作、安装的纱窗,已经被告图市大酒店验收合格,且被告岳德洪也已收到该承揽合同价款,并向原告窦永军出具了欠条,故其理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被告岳德洪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窦永军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应当予以支付。综上所述,对原告窦永军要求被告岳德洪支付纱窗制作、安装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岳德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5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德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永军制作、安装费4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150元,以上合计46150元。二、驳回原告窦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岳德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韩庆莉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