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泽笋与于仕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笋,于仕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91号原告刘泽笋,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仕选,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号*号楼*层。负责人陈汉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东志达,渤海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原告刘泽笋与被告于仕选、渤海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泽笋不是该交通事故的实际车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泽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