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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健、沈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健,沈洁,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洁,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L。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娇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744331129。法定代表人:陈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陈健因与被上诉人沈洁、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3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被上诉人沈洁,被上诉人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娇娇,被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健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沈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沈洁、碧桂园房产公司、碧桂园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其妥善使用房屋及设施,水龙头漏水不是使用中损坏造成,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碧桂园房产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并且,水龙头仍在保修期,造成他人损失,碧桂园房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沈洁未及时处理,并且碧桂园物业公司在接到沈洁电话后很长时间才派员处理,怠于履行物业服务,没有及时关闭水阀,导致损失扩大,沈洁和碧桂园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原审法院在沈洁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沈洁单方面的陈述,错误认定损害范围和损失金额。沈洁答辩称,其发现漏水后,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要求关闭陈健家的水阀,物业公司随后通知了陈健,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陈健次日到达现场,但因外网停水,无法查看水龙头的冻裂情况。陈健坚持要求碧桂园房产公司、碧桂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居住需要,其对受损部分进行更换和修复。陈健的房屋经验收后交付使用,陈健明知寒潮来临,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水管破裂,造成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碧桂园房产公司答辩称,1、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双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非必要共同诉讼,并且沈洁对其也无诉讼请求。2、水管的破裂与其无关。碧桂园物业公司的答辩理由与碧桂园房产公司一致。沈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健赔偿损失12670元,碧桂园房产公司与碧桂园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滁州市××区××东路××城××小镇××单元××室系沈洁所有,该房系沈洁从碧桂园房产公司处购买的全装修房,4幢1单元701室系陈健所有,该房也系陈健从碧桂园房产公司处购买的全装修房。2016年1月29日,沈洁从外地到家发现从厨房吊顶的照明灯处往下漏水,厨房、客厅、书房、次卧室的地板全部浸泡在水中,主卧室的地板有近1/3面积浸泡在水中,沈洁随后联系陈健,陈健便通知其物业管家到场,沈洁随即与物业管家上楼查找漏水原因,发现陈健家厨房外阳台的水龙头出现裂缝漏水,从陈健家厨房渗漏至沈洁家。碧桂园物业公司随即关闭室外水阀,次日陈健到达现场,沈洁与陈健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20日,沈洁购买9870元的地板及门条,4月18日沈洁请滁州市广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浸泡在水中的木地板拆除,重新安装,并对墙纸进行修复,更换厨房集成吊顶LED灯,沈洁支付2800元维修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沈洁4幢601室房屋与陈健4幢701室房屋上下毗邻,陈健701房屋因厨房阳台的水龙头出现裂缝漏水导致沈洁家601房屋木地板遭水浸泡,造成沈洁的财产损害,后双方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沈洁购买木地板并请装修公司对遭水浸泡的木地板及墙纸等进行了重新装璜维修,支付了12670元,此损失陈健应予赔偿。本案系财产侵权法律关系,而碧桂园房产公司与双方系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如陈健认为碧桂园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导致沈洁受损,陈健可另行主张,碧桂园物业公司与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无证据证明碧桂园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有过错导致沈洁受损,因此碧桂园房产公司与碧桂园物业公司对沈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沈洁损失人民币12670元;二、驳回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陈健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健家水龙头漏水致楼下沈洁房屋被淹,造成财产损失,事实客观存在。在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沈洁为居住需要,对木地板等进行拆除、更换、维修,并支付了12670元。陈健虽对沈洁的损失范围,以及损失金额存在异议,但不能否定沈洁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对沈洁的损失,陈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健主张其无过错,沈洁扩大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健主张碧桂园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碧桂园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过错,二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所述,陈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由上诉人陈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