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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锐、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锐,男,1965年4月16日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秦海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阁林网苑606、608、610、612室。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秦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秦海公司履行返还投资款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秦海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深圳市秦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9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淦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2017)鄂1202执804号:兹因须向你单位查询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市秦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特派我院前往你处,请予协助查询为盼。年月日联系人:彭亚华联系电话:10807241058本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鄂1202执804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鄂1202执804号查询通知书收悉。现将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市秦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如下: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7)鄂1202执804号:本院在执行郭锐与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市秦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你处的账户的存款,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开户行:交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行号:301536000026附:(2017)鄂1202执8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年月日联系人:彭亚华联系电话:10807241058本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鄂1202执804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鄂1202执804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市秦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我处的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你院银行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