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云春与王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春,王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春,女,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秀芝,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春与被执行人王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 文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