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征明与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征明,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580号原告:刘征明,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B3-4。法定代表人:沈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征明与被告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高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征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