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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黄小惠与魏枝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惠,魏枝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047号原告:黄小惠,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吴雅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枝木,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小惠与被告魏枝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小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小惠以欲与魏枝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惠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黄小惠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素琴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