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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建、李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刑初8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男,回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捕前住址鄂托克旗乌兰镇朋来宾馆对面平房,系鄂托克旗乌兰镇MD慢摇吧主管。2017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托克前旗看守所。辩护人吴宝霖,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宝,男,汉族,1997年1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鄂托克旗乌兰镇MD慢摇吧灯光师。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李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李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3日00时50分许,被害人吴某和朋友高飞奇来到鄂托克旗乌兰镇MD慢摇吧喝酒过程中,因被害人吴某怀疑MD慢摇吧主管马建给其消费的一瓶酒是假酒而找马建理论,并且二人在MD慢摇吧三楼楼道内发生争执,在撕扯的过程中吴某用碎酒瓶将马建划伤,此时被告人郭凯(在逃)、杨佳(在逃)、马建上前开始殴打被害人吴某,之后被害人吴某从MD慢摇吧三楼楼道跑下去,被告人郭凯、杨佳、李宝在MD慢摇吧门口旁边将被害人吴某追住并进行殴打,被告人李宝用脚在被害人身上踹了一脚后并将被害人吴某抓住由被告人郭凯用刀在被害人吴某背部砍了数刀,被告人杨佳用酒瓶子在被害人吴某头部用力击打了一次,被告人马建追过来在被害人头部扇了一巴掌,被害人吴某再次跑了之后又被郭凯、杨佳、周子龙(在逃)与马建、李宝在鄂托克旗宏生物流公司旁边追住使用刀和砖头殴打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建、李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李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疾病诊断书、鉴定文书、伤情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李宝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宝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针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二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马建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二、被告人李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阿日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