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和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和锋,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4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和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和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王和锋在怀玉乡宋家7号陈某的老房子里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本人获利三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和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和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人王和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和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易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