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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秀军与被执行人徐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军,徐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军,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宏斌,男,住隆化县。法定代理人姜海君,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秀军与被执行人徐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冀0825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秀军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宏斌履行给付3.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