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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悦江与临汾市尧都区中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悦江,临汾市尧都区中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悦江,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苏村南大街一巷8号。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中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连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中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中,男,48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悦江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中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中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中名下银行存款1226588元或其他资金。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