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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令银、张培云等与淮北市英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令银,张培云,冯现珍,陈敏,陈某,淮北市英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35号申请人:陈令银,男,194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张培云,女,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冯现珍,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陈敏,女,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陈某。五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事务所。五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奔,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事务所。被申请人:淮北市英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向阳南路东侧楼上楼下(寇湾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沈杨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建,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英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对被申请人刘建名下车牌号为苏C6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辆(价值约10万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申请人陈某提供25000元现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令银、张培云、冯现珍、陈敏、陈某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北市英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对被申请人刘建名下车牌号为苏C6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相应现金进行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淮北市英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建名下车牌号为苏C6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某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廷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