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姜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549号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社区望道路235-26号。负责人:俞东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燕、柴奇,系公司员工、公司法务。被告:姜贤,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诉被告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瑶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