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温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041号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2号地下杂物房32号。代表人:廖家捷,经理。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20号宝海公寓2号楼2单元2105号房。法定代表人:沓阿燕,经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征维,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祥明,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朝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