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荣长、李三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长,李三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长,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9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三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侯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长、李三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长、李三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荣长、李三磊驾驶摩托车至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盛垫桥南侧麻将馆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88元。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荣长、李三磊在庭审中供述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证意见,赔偿记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长、李三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三磊犯罪前后的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荣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二、被告人李三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