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本连与李佰忍、刘保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连,李佰忍,刘保华,万洪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863号之一原告:李本连。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信刚,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佰忍。被告:刘保华。被告:万洪贯。原告李本连与被告李佰忍、刘保华、万洪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本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且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本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