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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农业坤、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业坤,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农业坤,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劳动争议xxx元及执行费xxx元,但被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银行账号为21×××76内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农 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