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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沈阳市金桔铜镍钛材制品厂申请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金桔铜镍钛材制品厂,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金桔铜镍钛材制品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惠兰八街2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街67号。法定代表人周春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市金桔铜镍钛材制品厂与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3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改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