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毛国兴、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国兴,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毛国兴,男,193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8626号潍坊月河楼商业街A区4号商业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2300006856。第三人: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游麟小区12号楼底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5200077660。本院在执行毛国兴与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作为第三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因第三人已于2016年3月23日注销了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潍坊银润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曰荣人民陪审员 宋秀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