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本院受理王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据(2014)周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3911.2元及逾期加倍支付的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支行哑柏分理处个人存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并向本院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助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