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媛与孟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媛,孟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516号原告高媛,女,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程保军,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亚楠,男,199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地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媛诉被告孟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媛以用其它方式索要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元,由原告高媛承担。审判员 刘家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