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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媛与孟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媛,孟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516号原告高媛,女,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程保军,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亚楠,男,199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地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媛诉被告孟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媛以用其它方式索要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元,由原告高媛承担。审判员  刘家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