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与被告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271号原告刘云,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生,现住宝塔区文化沟。被告张克斌,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生,现住安塞区真武洞居委。被告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碟子沟6号。法定代表人张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云诉被告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下落,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3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