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肖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肖美芳,周慧,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徐红肖,黄中恒,徐国进,陈晓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25812。法定代表人章海峰。被执行人:肖美芳,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周慧,女,1984年3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茂大厦1幢13D室,组织机构代码:55052049X。法定代表人肖美芳。被执行人徐红肖,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黄中恒,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徐国进,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陈晓鸯,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美芳、周慧、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徐红肖、黄中恒、徐国进、陈晓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5160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17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孝 微信公众号“”